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253号)要求,规范全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了
《四川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2026年8月3日